2011-11-04

“依法治国”被允许例外角落 (新加坡联合早报)

记者: 韩咏红  (2011-10-31)

记者会上,来自西方媒体的同行不多,只有三几个。但第一排醒目地坐着一名美联社记者,一得到提问机会,这个美国同行直捣中国互联网与境外媒体讨论颇多的敏感话题:请问山东盲人律师与刘晓波妻子刘霞长期被软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避重就轻回应说:“中国对公民人身自由给予充分保护,即使采取强制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他接着表示,今年3月,美国记者也提过类似的问题,语气里暗含着批评——美国媒体总是别人更关注这类课题,代表着美国来挑刺。

记者会的主题是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白皮书在前言里宣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上述法律体系的形成,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官方正展示依法治国的自信与诚意,外媒偏问起被软禁人士的个案,大概有点煞风景,但这都是媒体人必问的问题。既然政府承诺“依法治国”,那每一宗个案的处理,都应该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追问与理性的批评。

近期,山东盲人律师陈光诚的遭遇,让中国知识界人士颇为揪心。陈光诚是临沂市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人,靠着自学的法律知识,他从1990年代开始维权工作,包括替残疾人士争取到法律所规定的免税权益,中止村里的“两田制”,让外地盲人在北京免费搭地铁等。

2003年,陈光诚被评选为“临沂十大新闻人物”,可见当时他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还不至于太紧张。到了2004年,当他挑战临沂市的计划生育强制手段,终与当局结下梁子。2005年秋天,他在北京与外国媒体会见的过程中被山东警察抓走。隔年8月,他被控予故意破坏财产和聚众扰乱交通罪,被判入狱4年零3个月。

事实上,从2005年开始,驱赶与殴打陈光诚探望者的暴力已经开始,沂南公安甚至在2006年他出庭前,将他的辩护律师许志永以偷窃罪名羁押,直到庭审结束才释放。

也正在2006年这一年,陈光诚的事迹被“国际化”,那一年他被美国《时代周刊》评选为“影响世界的100人”,同榜的华人有中国总理温家宝、台湾电影导演李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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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他刑满出狱后即被软禁在家,住家与家人被数十名社会闲杂人员与流氓日夜看守,一家人被禁止外出,多批探望者被殴打、凌辱,蛮横程度匪夷所思;也因为享受上述“特殊待遇”,陈光诚进了美国国务卿希拉莉的演讲,还成为美国众议院通过“支持陈光诚修正案”特别法案的主角。事情越闹越大,以致最近美中联合摄制的一部电影要到临沂拍摄,都遭到中国网民抨击,美国人权组织恫言抵制该片。

当国内人权问题被国际舆论攻击与批评时,中国政府经常使用的回应方法是:一、指对方干涉中国国家内政;二、强调当前的政策使多少中国人脱贫致富,因而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选择,也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至于特殊的个案,当局试图让外界相信那是不具普遍意义的“个别事件”,或者其中“背景复杂”,有内外勾结的情节等等。

至今,陈光诚案已是被地方政府升级为有特殊背景的“敌我矛盾”,对他采取的措施显然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回复到革命年代的敌我斗争手法,是意识形态判决。

中国的国家尊严当然应该受到尊重,它让大多数人脱贫也是事实。但是“个别人士”被对付的方式,让人很不安。难道一个民族福祉需要建立在个别人士的非法对待上?改革开放32年了,在遇到挑战时,权力部门可以毫不犹豫回归到敌我斗争的传统思维中,呈现在外人眼前的,那不是1980年代以后的中国,而是充满之前中国的影子。“个别事件”透露出传统思维依然挥之不去,这无助于国际社会看到中国转型与走现代化道路的决心。

针对陈光诚案,官方媒体《人民日报》旗下《环球时报》发表评论称,事件被夸大成了“中国人权的一面镜子”,需要有更有经验的部门帮助解开这个疙瘩。

该报试图从第三方的姿态评价陈光诚案,评论员承认地方基层人权“毫无疑问没有达到理想标准”,但对它做突击运动式改善也不会产生真正的效果,它只能是中国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部分。

我也不相信谩骂能够遏制不合理现象,外力的介入与突击抗争不是解决之道。但是很简单的问题是:法治是不是可以在众目睽睽下,被允许有例外?难道不是“更有经验的部门”的不作为,才导致疙瘩越结越大?

想起著名学者于建嵘这几天在微博上写的:现在许多街头行动者并不是不明真相,只是(他们)不要什么真相,他们要的是愤怒的表达。

这是不祥的信号,当最初的理性诉求得不到善意回应时,愤怒与情绪宣泄将取而代之。我们常说,个别事件与局部抗争都还不足以构成影响全局稳定的风险,但是信任与信心的败坏的危险性更高;它可能在刚性维稳、在相对安静的环境下,让执政合法性,一点点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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