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9

朱承志被監視居住,不允許律師去會見(刘晓原律师博客)

刘晓原律师在等候


1月3日,受朱承志妻子曾秋蓮聘請,我與王全章律師到了邵陽市。當天晚上,邵陽市開始下大雪。

1月4日上午,我們沒吃早餐就趕往邵陽市人民檢察院遞交委託手續。因為還在下大雪,很難打上出租車,好不容易攔上一輛,又說路滑要出高價才會去。

趕到檢察院公訴科,此時不到八時三十分。我們找到檢察官遞交委託手續,檢察官說,朱承志案件在今天早上已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了。一開始,檢察官不願接受我們的委託手續,經過交涉,他向領導作了請示。檢察官收下委託手續後,我要求復印案卷材料和起訴意見書,他說,案卷材料和起訴意見書全部退回公安機關,無法提供閱捲和複印。我問有幾本案卷材料,他說有七本。

離開檢察院,我們隨即以高出平時五倍車費打出租車去了看守所。檢察院離看守所並不遠,上午九時十五分,我們到達看守所會見室。等了一會,辦案警官出來說,會見朱承志要找所長批准。我問為何?他說,朱承志案件特殊。我們只好找看守所負責人,副所長說此事由政委負責。政委聽說律師​​要會見朱承志,又說,律師會見是要預約的。我問,本地律師會見也是這樣嗎?他說是。我說,可去看看本地律師如何被安排會見。政委稱,他們都是電話預約。我表示,如一定要預約,我也可以等,那怕是等個幾天,十幾天也​​沒關係。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要求會見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在司法實踐中,看守所極少會要律師預約,只要是上班辦公時間,隨時來隨時安排。除非是案件“敏感”,才會給律師設置阻力。

政委與我們交談了一會,就出去打電話請示。請示完後,他對我們說一定會按規定給予答复,讓我們下午三時等電話。 上午十時三十分,我們離開了看守所。下午二時許,我們提前來到看守所。我先去會見室代朋友存錢給朱承志。警察問我,朱承志關押在哪個號子裡?我說不知道。他要我去值班室查。但值班室警察說,朱承志不在這裡。我感到十分驚訝,認為警察是不願查找,在糊弄我。我大聲地反問,怎麼可能?他上午還在看守所。

無奈,我只好找看守所政委。政委辦公室關了門,門旁邊牌子上有一句留言,“下午有事去公安局了”。好在手中有政委手機號碼,我隨即撥打他的手機。政委說,他正在公安局裡開會,正準備給我打電話告知辦案機關已變更朱承志強制措施的情況。

掛了政委電話,我撥通了檢察官手機。檢察官說,他也剛接到公安局對朱承志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我問採取的是何種強制措施?他說是監視居住。我問,是多長期限,他說可能是六個月吧?

為了搞清楚朱承志在何處監視居住,我打通他妻子曾秋蓮的電話,曾女士在廣州為女兒帶孩子,我要她問問朱承志姐姐,老朱是否已被送回家中。後曾女士回電話說,他姐姐稱老朱沒有回家。我要她打電話問辦案警察。警察說,朱承志是在賓館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他正在去朱承志姐姐家送通知書。下午四時許,我們去了市公安局找承辦案件的官員,因他們在開會沒有找到。

一月五日上午,我們再次去了市公安局,先找到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的支隊長,向他了解案件情況,談了我們對案件的看法。也許是職業習慣使然,也許是不願介紹案件情況,他只是聽我們說。當我們提出要求會見時,他要我們找法制支隊,說接待安排律師會見是法制支隊的工作。我們找到負責朱承志案的法制支隊副支隊長,也與他談了我們對案件的看法,同時提出會見要求。他要我們遞交委託手續,說要請示領導才能答复。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我接到了他的電話通知,說領導不批准會見。

我們是四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到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稱已在當天早上就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速度之快實在是出乎我意料。當地上班時間是八時,當天還下大雪。我們進入檢察院時,還看到有人趕來上班。他們搶先一步,無非是不想讓我閱捲和複印案件材料。讓我懷疑的是,在我們到達時還有可能沒辦理退補手續。因為他們也沒給退補法律手續給我們看。當地公安機關行動之快,除非是對我們實施了監聽,知道我們要來會見了。檢察官說,公安機關是在去年12月24日將朱承志案件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此看來,案件只在檢察院呆了十天時間就退補,這在司法實踐中極為少見。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一般是在一個月審查起訴期限屆滿時退回。我還認為,當天退補,又當天變更強制措施,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其實是為了阻止律師會見。

我們是四日上午十時半離開看守所,從家屬收到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來看,公安機關在十一時就把人帶走了。 朱承志是因為關注李旺陽“自殺”事件(李旺陽曾因顛覆國家政權罪兩次被判刑,前後坐牢二十三年),將上吊照片發上了互聯網曝光,隨即在去年6月8日被治安拘留十天,6月18日,治安拘留期滿,又指控他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予以刑事拘留。 7月25日被逮捕。朱承志被治安拘留前,他給我打過電話,但我沒有接到,等我回撥過去,就已經聯繫不上了。隨後,我在推特上看到消息,說是被治安拘留十天。我想,在老朱當天被抓前,他可能預感到什麼,所以打電話向我諮詢。以前,他遇到麻煩時,也會打電話諮詢我。治安拘留只是十天時間,我想這也不是什麼大事,沒料到十天后又變成了“政治犯”。當時,我聯繫上他妻子,曾女士說要請律師,但因當時我律師年檢被卡,無法做他的律師,就聯繫了林洪楠律師。過了幾天,曾女士又電,警方說了聘請律師也不讓會見,要她不著急去聘請律師,還說老朱的事情不太。警方還願為朱承志聘請律師,但家屬沒有同意。可能是受到了壓力,從此,曾女士關閉了與外界聯繫的手機。

後來,有網友告訴我,說朱承志可能在年底會被釋放。等到12月25日,有消息稱,朱承志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曾女士電話也可打通了。我撥通曾女士電話,證實了此消息。因我在去年11月28日恢復了執業,表示願意接受她的聘請擔任朱承志辯護律師。這是我第三次做朱承志的律師。

我第一次做他的律師,是因為他被指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

2009年5月下旬,美國議長佩洛西來到中國訪問,有些訪民在國務院新聞辦外面想向她“告洋狀”,朱承志在現場拍攝照片時被警方抓走,處以治安拘留十天。十天期滿後,警方以他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我在會見時,提醒他要有心理準備,可能會被起訴判刑。但出乎預料,在羈押一個月後,警方以他的行為不涉嫌犯罪予以釋放。出來後,朱承志申請國家賠償,但法院沒有受理。

朱承志原是下崗工人,在多年前,因為礦場股東之間的股權糾紛,多次上訪反映雲南省高級法院判決不公問題。後來,有一當事人還把另外一場官司拉回到湖南省起訴,朱承志聘請我與福建林洪楠律師代理案件,最終得到了比較滿意結果。

朱承志在上訪過程中,開始由個人維權參與社會維權活動,他的身份也由訪民變成了維權人士。我印像很深的三件事是,一是參與老虎廟的救助流民活動,二是參與福建三網民關注團活動,三是參與聲援王荔蕻案件。 據說,因為關注李旺陽“自殺”事件,當時還有多人被控制。後來,其他人員寫保證書就獲釋了。朱承志家屬說,他一直不願寫保證書認錯,以至羈押到現在。

發現李旺陽在醫院“上吊自殺”,李的家屬立即通知朱承志和當地幾個友人。朱承志趕到現場,用手機拍攝李旺陽照片,並發上互聯網。李旺陽之死引起社會關注,警方對屍體進行了檢驗,得出自殺的結論。但在結論得出前,朱承志就被警方抓了。

在沒有作出死亡結論前,朱承志對死因的質疑,完全是屬於合理懷疑。我以為,不論李旺陽是死於自殺,還是被自殺,朱承志在互聯網發出現場照片,也不可能涉及到國家政權安全犯罪?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來指控,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何在呢?出於控制事件被外界關注,就把人指控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這不是典型的文革手法嗎?

邵陽市公安局變更朱承志強制措施後,也及時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發給了家屬。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是從元月一日起施行,但元旦放假三日,國家機關從四日上班,這份通知書編號是01號,這不僅是刑訴法修正案施行後,邵陽市第一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還有可能是湖南省,甚至是全國第一份。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危害國家安全罪類案件中,這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應是今年全國第一份。

這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沒有告知家屬監視居住期限,也沒有告知監視居住地點。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同時,按照《刑事訴訟法》第73條的規定,不論是涉嫌什麼犯罪的案件,作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後,必須在二十四個小時內通知家屬。

我認為,通知家屬的內容,應當包括期限和地點。由於朱承志家屬不是本案共犯,儘管案件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但並不涉及到國家秘密,朱承志在邵陽市也有自己的住房,因此,以有礙偵查為由,對朱承志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是不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我認為,警方應把指定監視居住的地點告知家屬,家屬享有知情權。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是一個月,期限屆滿後,還要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雖然朱承志案件是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但是只要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就不需要公安機關批准(在刑事偵查階段需要經過批准)。因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後,朱承志仍然處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如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公安機關不把指定居所地點告知律師,律師又怎麼去會見呢?當然,如公安機關對此繼續保密,這是嚴重違法。對朱承志案件,我分析難以判他有罪,但是,很可能會利用法律程序拖著,最後,以檢察院不起訴或撤回起訴而了結。至於是何種結果,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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