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凌晨(4月6日)一点35分左右,靖江市人民法院杨旭波副院长向我宣读了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决定,48小时之前,也就是4月4日凌晨1点左右,靖江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吴惠林向我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本人因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被拘留十日。
随后我被杨副院长驱车送往酒店,上网发现非常多的网友为我声援,有更多的网友陆续从全国各地赶过来。
今天有更多的电话、短信打过来,还有很多朋友赶往靖江,非常感谢,同时也非常抱歉,我暂时不能一一回复。
同时我也注意到靖江法院方面、有关媒体的言论和很多网友的质疑,并在此做第一次回应,并且视事态发展作进一步的回应。
1, 违反法庭审理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司法拘留的法律后果;一类是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不会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后果
2, 本人没有任何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没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本人的拍照是基于执
业习惯对个人档案文件的证据保存。退一万步讲,即使本人有“拍照、录音”的行为,
面临的也只是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律后果。
3, 靖江市法院既然对本人作出司法拘留,就应该提供本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证据。本人是
否拍照、录音跟扰乱法庭秩序没有任何关系。
4, 相反,靖江市法院在开庭之前,庭审的过程中作出了一系列违反法律,践踏程序正义的事情。表现为:
a,开庭之前劝说被告人朱亚年的家属放弃北京律师,“把外地律师回掉”,“请两个律师判的更重”;
b,开庭之前拒绝朱亚年的另外一位亲友辩护人李苏滨出庭辩护,审判长王频甚至粗暴呵斥李苏滨,扬言“爱去哪告,去哪告”;
c,在告知被告人权利的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更换合议庭成员,增加人民陪审员、审判长王频、主审法官缪琴奇回避,法庭拒绝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申请。
d, 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等程序权利,竟称“鉴定报告只能由公安部门作出”;
e,拒绝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无视辩护人的多次要求,以及被告人被所外(看守所外)审讯、变相体罚的情况,竟然“庭后决定是否启动”。
5, 同时,审判长王频在处理本人所谓“扰乱法庭秩序”的过程中,态度极其粗暴,恶劣,无任何正当的手续,宣布将本人留置,指使法警强行将本人推搡至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室”,长达一个多小时;此间警号326113的法警抢走本人的另外一部手机,剥夺本人通话的权利。
6, 随后本人被送往法院会议室,本人因开庭一天口干舌燥,要求喝水,书记员递给本人一杯水,竟然被警号326113的法警一巴掌打掉!
7, 本人被宣布被司法拘留之后,被带上手铐,326113恶意再次紧扣手铐,导致本人的手腕伤痕至今没有消退。
8, 在本人被送往拘留所之后,靖江市法院仍然派遣法官前往拘留所调查取证,涉嫌“先处罚,后取证”。
9, 在靖江市法院向本人宣读司法拘留决定之后,本人当即要求复议,并且在拘留所内再次书面提交了复议申请。
10, 鉴于靖江法院院长陈卫兵 (拘留决定由院长作出),审判长王频、法警326113 一系列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本人在拘留所内向靖江市人大常委会、靖江市法院、泰州市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提交了《罢免靖江市法院院长陈卫兵的公民建议书(开放征集签名,限靖江市有选民资格的公民)》、《关于立即撤销靖江市法院王频法官职务的律师建议书暨靖江市法院公开王频从业履历、年度考核、不良品行纪录、新刑事诉讼法培训考核成绩、考勤纪录等信息的公民咨询书》
11, 本人遭遇司法拘留,同时也在反思司法拘留制度的缺陷和弊病,在实践当中异化为法院部门的任意拘留,无任何程序保障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12, 本人在正常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遭遇司法拘留,这不仅是个人权利和自由遭受到侵害,更是中国执业律师执业环境恶化的一个缩影。这不是个人的耻辱,是靖江法院的耻辱,靖江法院第一次在公众面前把任意拘留发挥到了极致。
13, 靖江市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所有的法院,其个别专业司法人员,长年盘踞一方,专横跋扈,把法律对保障人权的制度设计践踏的一塌糊涂,将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涂抹的面目全非。
对此类行为,永远不会放弃作为公民的努力,把人民的法院归还给人民,捍卫公民的权利和尊严,增进公民的幸福和自由。
14, 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本人没有作出任何的妥协和让步。被宣布提前解除拘留之时,一度考虑是否坐满拘留期,但因一个上诉案件、4月11号要开庭以及对自由的渴望而作罢。
15, 更多的细节,我会以《经济上直逼上海,政法上赶超平壤——靖江司法遭遇》、《拘留所48小时》为题作两篇小文,将更多真相呈现给读者。
16, 苹果手机非常靠谱,“信苹果,有保障。”
17, 感谢互联网,感谢各位网友,感谢社会各界对此事的关注,特别感谢前往靖江声援的律师同行和网友,没有你们的高效而富有智慧的公民行动,今夜,我还在拘留所内读《道德经》。
原文鏈接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