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5
被以“贪污罪”和“妨害公务罪”重判14年的原深圳市三级警员王登朝,在二审两位辩护律师因法院罔顾程序请辞后,近日聘请北京维权律师王全璋和刘晓原承接案子。王登朝已委托律师向中央及广东省相关部门反控深圳市相关领导和公检法机关涉案执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诬告陷害、隐匿证据、做伪证,并指其领导层已“形成了一个徇私枉法犯罪集团”。
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登朝的上诉案。庭审中,法官多次违反法律程序,使当时的辩护律师李金星、李静林无法行使律师职责,相继请辞退出辩护。法院在辩护律师退庭、对新证据未予质证的情况下,执意完成庭审,但至今未作判决。
刘晓原律师说,他2月8日受王登朝妻子委托,于19日赴深圳为王登朝辩护。他已会见了王本人,看了案卷,并向法院提出在深圳市以外的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的申请,但遭深圳市中院口头拒绝。
.2月18日、19日,王登朝委托律师发出两份反控状,一份针对“贪污”指控,一份针对“妨害公务”指控。反控状指办理该案的十多名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检察院执法人员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被反控人还包括深圳市长、市委书记、政法委书记以及深圳市、罗湖区公检法各部门领导人,在构陷其犯罪的问题上“深圳市公检法、政法委已经形成了一个徇私枉法犯罪集团”。王并委托律师将该反控状抄送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中纪委、中央监察部和广东省、深圳市各级检察院、法院,以及市区县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另一反控状中,王登朝还要求追究深圳市检察院两名临时雇员和一名检察员的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的刑事责任。该反控状称,指控王登朝妨害公务的报案人并没有执行公务的职权,而且证人涉嫌作伪证。
2月20日,刘晓原律师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会见了王登朝。王讲述了被关押后的情况:一开始深圳巿公安局是以涉嫌非法集会和颠覆国家政权为由、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把他关押在保安公司会议室3天,后来关在公安局禁闭室7天。转立贪污案后,检察院没有提讯过他,只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到过看守所问他认不认罪。王还提到,他在被关押期间,因被指“不服从管理”,在2012年7月有20多天被转到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关押,与死刑犯和黑社会犯人关在一起,遭到他们毒打。
刘晓原律师认为,王登朝开始被以非法集会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非法关押审查,后来转为经济犯罪,与艾未未案一样,是因为政治罪名不好定罪,才往经济犯罪上转。此案荒唐之处是贪污283万元证据严重不足。他认为,此案已不可能重新开庭审理,结果可能有以下四种: 第一,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第二,发回重审;第三,改判,将妨害公务罪剔除;第四,贪污数额重新核定。深圳中院的决定要么在一个星期内作出,要么就得等到“两会”之后。
背景资料:王登朝,38岁,深圳公安局罗湖分局三级警员,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人防护卫第七部经理。他于2012年3月8日被警方拘捕,同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 “妨害公务罪”判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王登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2月7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上诉案,庭审历时3小时未作判决。被拘留前王登朝正筹备数日后在深圳莲花山公园举行纪念孙中山的大型集会,宣传全民享受社保、全民免费医疗、全民平等养老的民生主张;他自掏腰包并从银行贷款支付筹备活动的花费,包括印制有孙中山肖像和“天下为公”字样的T恤衫。
欲了解更多有关王登朝的消息,请参阅:
- 王登朝上诉案二审违反程序,2013年2月7日
- 李静林:痛——在深圳市中级法院;2013年2月8日,再到深圳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区,2013年2月12、8日
- 王登朝的刑事反控状
- 王登朝的刑事反控状(二)
- 李金星、李静林:关于充分保障王登朝和辩护人诉讼权利以及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要求书(2013年2月4日)
- 李静林:王登朝简介(2013年1月31日)
- 王登朝的辩护律师:开庭审理申请书(2013年1月21日)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年11月26日)
- 王登朝:刑事上诉状(2012年12月6日)
- 王登朝:关于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72号《刑事判决书》的疑问(2012年11月29日)
- 陈永苗:呼吁关注筹办民主聚会判14年的警察王登朝(2012年12月27日)
- 唐吉田:我被非法传唤两个多小时(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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